毕节市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

2018-05-18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820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毕节市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9号)精神,切实加强文物工作,全面推动我市文物事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毕节试验区地域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

(一)全市文物保护体系基本完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二)以大方奢香彝文化博物馆为特色,以市博物馆为龙头,以县(区)级博物馆为支撑,以民营博物馆、陈列馆为补充的地域特色纪念馆、博物馆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完成大方奢香彝文化博物馆、红军在毕节、贵州地下党、贵州抗日救国军与周素园、红军在大方5个民族、红色文化专题博物馆、陈列馆的升级改造工程。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完成县(区)级博物馆陈列布展工作,鼓励支持民营私立博物馆、陈列馆建设。馆藏文物科技保护进一步加强,保存环境基本达标,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长足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三)文物行政执法力量明显加强,文物法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行业标准体系基本完备,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

(四)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状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五)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1.强化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常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至少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把文物工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参考,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实绩考核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2.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推进文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明确职责,充实力量。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守土尽责、不辱使命。(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落实相关单位责任。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及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文物保护与开发纳入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落实项目工程过程中重点关注文物工作,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水务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交通建设、水利和其他项目建设时,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项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勘探调查评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经费需求规划,安排落实好保护资金预算,并将文物保护纳入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教育部门要在专业结构、急需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具体支持,加强专业性师资力量,开设专业课程。旅游部门要加强景区开发,在编制旅游规划和景区建设规划时,要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和指导,督促文物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安保机构和落实各项安保措施,防止文物被盗和破坏。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档案、方志部门要积极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档案、方志信息服务,档案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档案的业务监督指导,确保文物保护档案完整归档、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要充分发挥各级文物安全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文化、文物、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民族宗教、工商、农业、交通运输、水务等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整治行动。要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文物违法犯罪结案后要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二)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1.加强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各县(自治县、区)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巩固提升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成果,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加快建设文物资源基础数据、动态管理、展示教育和公众服务于一体的文化遗产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建设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的二维、三维空间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深入挖掘文物价值,提高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成功率;及时核定并公布市、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2.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行政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结合城乡建设的发展,逐步恢复和整治文物环境,加强历史文化名镇、传统风貌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选址和土地收储阶段,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调查,有关部门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存在地面、地下文物现象的,要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逐处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禁止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突击性拆除。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3.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排险工程,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加强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20185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险情排查,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立即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和资金保障上开辟绿色通道,分年度对存在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抢救性保护,2020年底前实现抢救性保护全覆盖。在全市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力争在史前文化、夜郎文化、古彝文化、红色文化、茶马古道等文化线型保护利用工程中取得重大突破。实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日一巡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周一巡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半月一巡查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文物养护,防止文物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4.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各博物馆、纪念馆要及时建立和完善文物藏品档案。实施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修复计划,重点修复馆藏可乐、中水遗址出土文物、革命文物、书画古籍等。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库房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对全市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重点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毕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5.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涉及文物的各种犯罪活动。全面落实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文物安全属地责任,完善市、县(自治县、区)、乡(镇、街道)、使用单位(人)文物安全四级管理网络。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落实专兼职文物看护人员,落实保护员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财政局)

6.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开发模式,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渠道。鼓励、扶持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使用范围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的作用,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陈列馆发展,培育非营利性研究、保护、技术等机构,鼓励其通过参与政府采购的方式承担科研、保护、调查等项目,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民政局、财政局)

(三)拓展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1.挖掘发挥文物核心价值。重点挖掘研究毕节史前文化、夜郎文化、古彝文化、红色文化、近现代优秀建筑文化、试验区同心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实施博物馆、陈列馆教育功能提升工程,适时增加中共党史、革命史、同心文化陈列布展内容,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中小学校应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财政局)

2.促进保护成果全民共享。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完善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加强县(自治县、区)博物馆建设,推动民营博物馆、陈列馆建设,继续开展流动博物馆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军营、进企业活动,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支持大遗址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委、财政局)

3.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遗产资源与旅游融合,发挥文化遗产资源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文化遗产资源特色,打造以黔西观音洞、七星关麻窝口洞、何官屯扒耳岩、朱昌牛鼻子洞、青场老鸦洞、大方韦家洞等洞穴遗址为代表的史前文化洞悉毕节文化旅游线路;以七星关区青场瓦窑村遗址、赫章可乐遗址、铺处汉墓群、威宁观风海汉墓、中水遗址为代表的探寻夜郎文化旅游线路;以大方慕俄格古城、奢香墓、黔西象祠、黔西水西古城等为代表的古彝圣地文化旅游线路;以鸭池河战斗遗址、大关盐号、大方、毕节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旧址、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贵州抗日救国军司令部旧址、夏曦烈士墓、钱壮飞烈士墓等为代表的红色老区文化旅游线路;以奢香龙场九驿为代表的茶马古道文化旅游线路;以大方、织金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织金营上古寨、黔西猫山村、七星关三官村、威宁石门坎等为代表的传统村镇文化旅游等文化旅游品牌。推出一批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博物馆、陈列馆为支撑的文化体验旅游和文化休闲旅游线路,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制定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利用方案,分类推进整体保护和局部保护,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旅游发展委、教育局、扶贫办)

4.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进程,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用文物讲文化,用文物梳理文明,讲好文物故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大数据发展办)

5.合理适度利用文物。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在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和环境整治建设的同时,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公安局、旅游发展委)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1.强化文物督查。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查力量。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县(自治县、区)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开邮箱等方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督办督查局)

2.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力度,保证文物执法力量。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自治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日常的文物安全巡查工作由市、县(自治县、区)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负责。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公安局)

3.严格责任追究。各县(自治县、区)、各部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公安局)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学校)的教学内容。市、县(自治县、区)文物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文化遗产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教育局、司法局、工商局、行政学院)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经费投入。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政策支持。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实施方案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落实到文物点所在处,协同各部门因地制宜增加具体措施,由政府(管委会)定期监管,执行到位。将文博创意产业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支持鼓励国有文博单位开展文博创意产品研发和销售,在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销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营销模式。(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商务局)

(三)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争取在馆藏有害生物控制、出土文物保护、大遗址展示利用等方面实施一批重点科技工程。(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

(四)重视人才培养。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养、赴外交流学习、参加上级培训、组织市级业务培训、组织专家在景区内进行文物保护讲座等形式,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我市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切实改变文博行业人才紧缺现状。(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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