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馆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使博物馆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设立“毕节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毕节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毕节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学术创新,促进博物馆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毕节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作风端正,敢于发表意见,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馆长担任;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馆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聘任。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 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替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博物馆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三)审议博物馆设立的科研学术奖项;
(四)审议博物馆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五)筹划学术活动,
(六)指导出版博物馆学术刊物;
(七)受馆长委托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八)受馆长委托,筹划博物馆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九)其他有关学术工作。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一条 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深入开展科研、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四)指导本馆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活动。
(五)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
(六)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或执行主任批准的;
(二)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相关事务或两年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超过会议总量三分之一的;
(四)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五)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临时召开馆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提交馆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交由秘书长整理,同时呈送一份给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对馆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会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召开,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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