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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试行)时间:2017-05-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文物藏品征集行为,保证文物藏品征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文物藏品征集范围 第二条 为丰富文物藏品内容,更好地开展陈列展览、展示和学术研究等业务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毕节市博物馆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根据本单位的藏品收藏体系,积极开展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确保所征集的文物藏品与本地或周边地区紧密相关。 第三条 文物藏品征集范围包括: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七)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八)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藏品。 第四条 要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所征集的文物藏品应确保其能充实和完善本馆藏品收藏体系,以及能满足本馆陈列展览的需要;因其他有必要征集的,应从实际出发,保证质量。 第三章 文物藏品征集方式 第五条 文物藏品征集,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方式; (二)接受捐赠。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三)拍卖购买。是指通过经批准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采用竞拍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四)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五)商业购买。是指通过经批准的文物商店,采用购买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六)藏品交换。是指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七)依法移交。是指执法部门将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进行移交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八)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文物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第六条 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一)为了使藏品征集工作组成员尽快熟悉掌握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基本程序,熟练处理日常征集事务,特制定藏品征集工作流程表,以供日常文物征集工作之用。 成立文物藏品征集组 ↓ 了解本馆藏品信息,相关征集组成员讨论商定征集意向 ↓ 根据实际制定《文物藏品征集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 根据本馆文物藏品征集范围和陈列需要,由文物征集组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筛选和真伪鉴定;并根据公平、公开、合理和合法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条件,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估价; ↓ 对被征集人(单位)进行信息采集 ↓ 在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及时撰写工作日志,并要求所有参与征集人员签字。 ↓ 文物藏品到馆5个工作日内,总账管理员、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手续。征集人员须向总账管理员提交《征集清单》、《文物藏品征集档案表》、《专家鉴定意见》等材料 ↓ 征集人提供被征集人相关信息、发票或收据、《文物藏品征集档案表》及《征集清单》、《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日志》复印件给财务,完成财政支付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获取文物的规定,现根据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毕节市博物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表》。 获取文物捐赠信息 ↓ 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联系专家鉴定并估价 ↓ ↓ 凡接受捐赠的文物,如有需要,给与捐赠者的捐赠补偿费应不超过专家估价的30%(含奖金、展览、宣传、出版等费用) ↓ 完成《博物馆藏品征集审批表》、《博物馆藏品捐赠清单》后,与捐赠者拟定捐赠合同 ↓ 捐赠文物入库5个工作日内,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征集人员须向总账提交《合同》、《捐赠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存档 ↓ 征集人提供《合同》原件、《拨库清单》、及《捐赠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复印件给财务 ↓ 向捐赠人出具《博物馆接受捐赠收据》,如有需要,颁发捐赠或收藏证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调拨方式取得文物的规定,现根据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毕节市博物馆接受文物调拨工作流程表》。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 ↓ 向省文物局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 得到省文物局批准后,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 ↓ 完成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文物局备案 ↓ 给予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合理补偿金,具体办法遵照省文物局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注)以上诸流程表仅供常规文物征集工作之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五章 文物藏品征集资金 第七条 文物藏品征集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文物藏品征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文物收购费。是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合法文物的费用; (二)运输保管费。是指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三)保险费。是指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四)专家鉴定评估费。是指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费用; (五)捐赠奖励费。是指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向国家捐赠合法所有的文物藏品,对捐赠者所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六)有偿调拨费。是指在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的一定补偿费用; (七)交换补偿费。是指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差旅、法律咨询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九条 文物藏品征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