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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博物馆收藏品代保管服务制度

时间:2017-05-02        阅读

一、 职责

1、馆长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藏品保管员具体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二、 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具体内容

1、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寄存人对寄存收藏品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所有权由寄存人拥有,不因寄存、代保管关系而发生改变。

3、博物馆可根据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数量和估值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具体费用由寄存人与博物馆双方商定,并签订寄存、代保管书面协议。

4、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5、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博物馆展示时,应标明文物收藏者身份。

6、所有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入库时由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做好相关入库记录。

7、对于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相关藏品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对于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在寄存、代保管期间发生损害,造成损失的,由双方依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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