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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时间:2017-05-02        阅读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毕节市博物馆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毕节市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毕节市博物馆捐赠,包括无偿赠送的物资(含文物、藏品)及赠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毕节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符合公益目的。毕节市博物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捐赠人的赠款应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毕节市博物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毕节市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  仅接受无偿捐赠的方式,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捐赠接受必要性;

(三)捐赠文物(藏品)符合毕节地区文化特色或本馆收藏体系;

(四)捐赠人背景;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八)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九)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毕节市博物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毕节市博物馆应当会同有关财政人员、鉴定专家等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八条  毕节市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毕节市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毕节市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需要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三)毕节市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毕节市博物馆。

第九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毕节市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一)毕节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二)毕节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三)毕节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四)捐赠人有权向毕节市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毕节市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五)对于捐赠的文物的捐赠人发给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毕节市博物馆设立专户管理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由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捐赠资金用于文物征集和保管、场馆建设、陈列布展等。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毕节市博物馆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毕节市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毕节市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毕节市博物馆名义向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毕节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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